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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8-09-04 14:54 文档来源: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 查看次数:1781 【字体: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00717240301002560004445323)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     2018-09-04发布     2018-09-04实施

一、受理范围

1.企业。

2.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

2.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3.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分为二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

负责市级代理记账机构许可。 

2.权责划分()

负责区级代理记账机构许可。

四、许可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统一用A4

0

1

纸质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统一用A4

0

1

纸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用A4

0

1

纸质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统一用A4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10工作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办理时限: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内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上网填写和提交资料。申请人向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会计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对材料符合进行审批。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会计股窗口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请的,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直接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http://dljz.mof.gov.cn)进行网上申报,点击“代理记账机构入口”注册,再点击“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点击“预览”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项目核准文件批复,证书的有效期长期有效。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会计股窗口

窗口地址: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窗口电话:0766-8638005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5/index.jsp?topid=009002017,可电话查询(0766-8638005)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5/index.jsp?topid=009002017,可电话投诉(0766-863800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区府大院内;电话:0766-8613262;网址:http://www.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10/index.jsp?topid=009006012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电话:0766-8638651;网址:http://www.yaqfy.gov.cn/front/index.action

还没有上传窗口办理流程图

还没有上传网上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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