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信息公开栏

2018年)

序号

事项名称(子项)

设定依据

法定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备注

1

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帐机构审批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

6

 

 

 

 

 

 

 

注: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将上述事项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规定,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承诺时限不包括上述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监督投诉:区职转办(0766-861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