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老年人优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补(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民函〔2011〕11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老〔2011〕1号)文件精神,建立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云浮市辖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以下简称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元,按月发放。
(二)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按月发放。
(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高龄津贴标准可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发放时间
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从
四、发放方式
我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高龄老人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审核、审批、汇总、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人数、资金负担比例,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发放。
五、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云浮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1张彩色半身近照(1寸)。
(二)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初审期间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
(三)审核。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上报的资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备案并报有关部门,及时发放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高龄老人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1、当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2、上级政府财政配套补助;3、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依法接收的社会捐助等。
(二)资金分担比例。高龄老人津贴资金全部由市、县(市、区)财政支出,市财政负担1/6,县(市、区)财政负担5/6。
(三)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对象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专账管理,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专款专用。
(四)变更和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应在年满100周岁之月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变更领取100周岁长寿保健金,长寿保健金与原高龄津贴可同时领取。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人辞世后,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并停止津贴发放。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困难高龄老人津贴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困难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对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在核定低保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挪用,不得虚报困难高龄老人人数,不得瞒报或迟报辞世老人情况。
(五)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