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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8-25 16:02 文档来源:云安区财政局 查看次数:1479 【字体:

根据《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委办发电〔201456号)中共云浮市云安区委、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安区政府职能转变和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云安区发〔20151)精神,设立云浮市云安区财政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将区农业局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职责划入区财政局。

(二)划出职责。

将耕地占用税减免、契税减免审批职责划给地税部门。

(三)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区属单位会计人员调入审批;

2.取消区属单位会计人员调出审批;

3.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设立初审(申请人直接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4.取消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的设立初审;

5.取消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用款申请计划和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核;

6.取消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

7.取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8.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工程概算转移至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

2.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工程预算转移至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

3.将区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工程决算转移至有资质的社会中介评审机构。

(五)委托的职责。

将代理会计记账机构设立职责委托镇财政所审批。

(六)承接市财政局下放职责。

1.承接代理会计记账机构审批职责;

2.承接区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审核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本区地方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区地方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全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区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区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地方金融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金融改革创新,督促落实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和支持中央、省、市驻云安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财政局设16个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件、电话、传真、印章、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调研、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外事、接待、后勤服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财政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维修工作;收集、整理和传递财政信息;负责财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等工作。

(二)预算股。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负责本区地方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及决算工作;拟订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制度,拟订区对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各镇财政管理;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总预算会计、金库管理等财政制度;管理和分配区级城建维护资金;负责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

()国库股。

研究、执行财政国库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度;负责区级预算内、预算外、基建、政府采购等资金的收付、分析、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总预算会计,办理区级各项收支财务的核算,编制区级财政收支决算;统一管理区级财政资金银行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负责国债的兑付管理工作;管理、指导、监督国库支付中心的各项工作。

(四)综合规划股。

拟订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执行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承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参与监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积金。

(五)行政政法股(挂教科文股牌子)。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的共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负责对全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共有财产制度和支出政策;管理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负责对全区事业单位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拟订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

(六)工贸发展股(挂外经金融股牌子)。

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承担工交、工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及工贸线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区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环境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贸等部门事业费和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拟订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承担有关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外经贸、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研究和执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境外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

(七)农业股(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牌子)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指标管理工作及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国家财政支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具体落实,拟订全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省财政厅项目资金计划及相关信息,按程序牵头或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筛选、审核和申报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支农项目,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检查验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经济建设股。

编制全区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审核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工程结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九)社会保障股。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全区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五保低保、优抚、抚恤、残疾人就业保障、劳动就业、城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药品监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定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会计股(加挂行政审批服务股牌子)。

1.会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会计法》、准则、制度贯彻实施;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审核发放;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监督检查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负责组织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会计电算化初(中)级报名和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2.负责承接局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事项,以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受理和办结。

(十一)监督检查办公室(挂法规股牌子)。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政法规和打击报复案件;执行财政监督工作。协调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十二)绩效评价股。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三)政府采购管理股。

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管理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人事教育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及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组织财政系统的表彰活动;负责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监察、纪检、廉政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党务工作;管理指导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

(十五)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财会人员培训、指导落实区委实施“农村基层廉政工程”。

(十六)公务用车管理股。

牵头制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和标准;承担对各镇和区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相关管理;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指导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区农业局划入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副科级)1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16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农业综合开发职责和编制划转后,相关人员划转按“人随编走”原则由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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